(2017)冀018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英杰与王力军、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英杰,王力军,王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1517号原告:苏英杰,男,汉族,1955年4月6日出生,现住晋州市。。被告:王力军,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高邑县,现住高邑县。。被告:王玉英,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高邑县,现住高邑县。。原告苏英杰与被告王力军、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苏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军、王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108,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6年我给被告供应化纤产品,二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8,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力军在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被告王力军、王玉英未出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原告苏英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一份,用以证实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成立。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力军与被告王玉英系夫妻关系。原告苏英杰与被告王力军之间存在业务往来。2017年1月26日,被告王力军向原告苏英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苏英杰化纤款108,900元壹拾万零捌仟玖佰元整王力军2017.1.26号。2017年4月25日,根据原告苏英杰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查封了被告王力军名下位于高邑香榭丽舍小区的房产(证号:20090619002)。本院认为,原告苏英杰与被告王力军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王力军应当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其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苏英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力军、王玉英给付原告苏英杰化纤款10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王力军、王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田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