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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原喷雾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长原喷雾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原喷雾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维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30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汉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赵维森人民币543,051.25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