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诉人陈位林与被上诉人白卫东、山西诚信义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青海中祁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位林,白卫东,山西诚信义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青海中祁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位林,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卫东,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利国,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诚信义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99XXXXX-X。法定代表人白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国,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中祁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厦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950XXXXXX。委托代理人邢志,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位林因与被上诉人白卫东、山西诚信义设备检修安装有限公司、青海中祁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连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5)祁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祁连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祁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陈位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1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继文审判员 张康宁审判员 央 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