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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喜成、高孝文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喜成,高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林喜成,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高孝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林喜成与被执行人高孝文人格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