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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祁保发与王礼祥、余代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保发,王礼祥,余代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12号原告:祁保发,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王礼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余代燕,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祁保发诉被告王礼祥、余代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祁保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保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保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祁保发负担。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