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西文源包装有限公司、张占喜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文源包装有限公司,张占喜,任金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5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飞,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文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西营镇东营村,工商注册号141122100001032。法定代表人:张占喜。被申请人:张占喜,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被申请人:任金娥,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与山西文源包装有限公司、张占喜、任金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晋0106财保15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文源包装有限公司在交城农商银行西营支行的账户(XXXX),期限为一年,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占喜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XXXX),期限为一年。查封了被申请人任金娥名下位于XXX房屋(房产证号:交房权证集资字第X**号),期限为三年。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山西文源包装有限公司在交城农商银行西营支行的账户(XXXX)的冻结;二、解除对张占喜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