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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18日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扬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云A×××××号灰色起亚轿车搭载武某(已判刑)、王某(2000年4月2日出生)行驶至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茶苑路普洱市气象局外,由王某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气象局办公室旁的云J×××××号丰田车车窗玻璃砸烂,盗取车内装有一台白色平板电脑的一黑色双肩包递给武某后,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车辆接应武某、王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白色平板电脑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被盗平板电脑已追回发还失主。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判处。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云A×××××号银灰色起亚轿车搭载武某(已判刑)、王某(2000年4月2日出生)至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普洱市气象局门口,王某将停放于该处的云J×××××号丰田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砸坏后,将被害人孙某放在车辆后座上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内有一台白色Ipad平板电脑)盗走交给武某,后由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起亚轿车接应武某、王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平板电脑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被盗物品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义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视频监控清单,案发地点监控视频光盘及视频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未对损坏的车窗玻璃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表、汽车修理厂结算清单、证人武某、王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刑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航审 判 员  张 茜人民陪审员  姜卡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