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成桃、李春莲与李军、刘湘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桃,李春莲,李军,刘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桃,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春莲,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被执行人:刘湘蓉,女,彝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在凉山州商业银行德昌支行开设账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凉山州商业银行德昌支行账号的存款302229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