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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沧州市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沧州狮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沧州狮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110号原告沧州市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李庄子村东,组织机构代码:69588781-5。法定代表人:朱宝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狮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777724606Y。法定代表人:苗笑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达,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孟峰,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沧州市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狮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沧州市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原告沧州市长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