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建、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王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巧云,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人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43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保全费人民币82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3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剩余案款人民币2434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1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