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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准与刘传盛、张永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盛,蒋准,张永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准,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审被告:张永高,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上诉人刘传盛因与被上诉人蒋准、原审被告张永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刘传盛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传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陶新琴审判员 王作杰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