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太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901号原告:陈太山,男,汉族,1979年10月18日生,住商水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负责人:王明峰地址:周口市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永刚地址: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山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太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太山负担。审判员 袁幸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锦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