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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文江与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建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江,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建设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388号原告:陈文江,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思勉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绵阳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曹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艳红,该公司工程副总监。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建设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赵崇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文,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文江与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建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于2017年5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江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陈文江负担。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张雅梅人民陪审员  张琼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