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8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水平、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平,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8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水平,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48006-3,住所地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华街88号。法定代表人邵银富,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执2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和县云和镇新华街23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执844号案件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蓝必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