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富林与被执行人李学章、唐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富林,李学章,唐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25号申请人廖富林,男,生于1942年8月,汉族,居民,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李学章,男,生于1962年12月,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唐国秀,女,生于1962年5月,汉族,居民,大专文化,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廖富林申请执行李学章、唐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学章、唐国秀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