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超,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超,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毛云飞,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王志超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增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