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36号申请人张海军,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被执行人王强,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绛县佳维蜜饯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