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姜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57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富丽商城*楼。被执行人:姜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案执行的淄博市房屋置业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姜军担保追偿权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