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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与赵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赵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01号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辉,厂长。被告:赵海东,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与赵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763元,减半收取计3381元,由吉林省长春新兴水泥厂负担。审 判 员  吴国红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塔—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