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永红与陈宏霞、金海民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红,陈宏霞,金海民,韩永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红,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周至县公安局科员,住陕西省周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霞(又名陈红霞),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周至县终南镇政府干部,住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民,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周至县司竹镇政府干部,住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永斌,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周至县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永红因与被上诉人陈宏霞、金海民、韩永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永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永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永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朱永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楚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