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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永红与陈宏霞、金海民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红,陈宏霞,金海民,韩永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红,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周至县公安局科员,住陕西省周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霞(又名陈红霞),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周至县终南镇政府干部,住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民,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周至县司竹镇政府干部,住周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永斌,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周至县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永红因与被上诉人陈宏霞、金海民、韩永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永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永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永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朱永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楚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