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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蒋某,女,生于1979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陈某与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0日,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蒋某无可提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蒋某已按照(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