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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8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桂兰与张敏、北京嘉铖视欣近视防治研究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兰,张敏,北京嘉铖视欣近视防治研究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979号原告黄桂兰,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驻马店监狱八监区。委托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康宁,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敏,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北京嘉铖视欣近视防治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一区61号楼二层1号。法定代表人樊舒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兰诉被告张敏、北京嘉铖视欣近视防治研究��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渊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