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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洛阳康搏特钨钼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康搏特钨钼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475号申请人:洛阳康搏特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801。法定代表人:许建敏,总经理。被申请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王永,总经理。原告洛阳康博特钨钼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4902.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许建敏所有的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4100**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4902.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建敏所有的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4100**号房产。案件申请费4795元,由申请人洛阳康博特钨钼材料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