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265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薛毅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第234号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哲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林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因沉迷网络赌博缺少资金而产生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某以帮忙被害人江某、吴某在网上促销食品的名义,通过冒充“哇靠”网站客服人员,在芗城区金峰花园、水仙大街商业城等地,以QQ联系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江某、吴某的信任后,以“哇靠”网站促销活动需要押金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江某向其赌博网站账户转入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向其赌博网站账户转入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林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转账界面照片,身份证,归案经过说明,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多次诈骗,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怡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