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存凤与李佑志提供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存凤,李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黄存凤,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云雾山镇。被执行人李佑志,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黄存凤与李佑志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存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佑志按生效法律文书赔偿各项费用39963.95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佑志给付黄存凤赔偿款20000元,余款黄存凤放弃权利。”。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