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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盈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本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盈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本玲,何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32-3。负责人蒋振流。被执行人佛山市盈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佛平夏冬路段。组织机构代码07028209-0。法定代表人李本玲。被执行人李本玲,女,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惠文,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盈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本玲、何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暂计至2015年8月5日止,被执行人佛山市盈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共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709029.52元、利息人民币18849.02元,本息合计1727878.54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5日为18849.0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浮动周期为3个月,每满一个周期后,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逾期本金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50%计罚息;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计复利),被执行人李本玲、何惠文对上述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106.5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70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本玲的银行存款6403.59元和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惠文的银行存款3115.51元,合计9519.1元,扣缴为执行费。本院依法处置了执行人李本玲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中路88号2区三十七座房地产,得拍卖款5322007元,在扣缴执行费7508.9元和优先支付评估费13280元,余款5301218.1元退付给房屋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本玲名下的粤Y×××××和何蕙文名下的粤Y×××××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未能实施扣押、处置。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你个人李本玲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村委会赤山村西七巷10号房屋,因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暂不予处置。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XX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欣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