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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海有与赵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有,赵永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698号原告王海有,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永来,男,37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海有与被告赵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有、被告赵永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海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9624.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与赊购货物累计欠款9624.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在赊货账单上签字,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赵永来辩称,我以前确实欠原告的钱,但是后来打了一张总的借条5000元,前面打的欠条都作废了,但是我没有往回抽欠条和赊账单,我现在只欠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两枚、欠条一枚,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并在赊货单上签字,应该给付欠款。被告赵永来答辩称金额为525元的借条和金额为500元的欠条及两枚赊账单的欠款均已包括在后来出具的5000元的借条中,只欠原告款50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永来给付欠款9624.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来欠原告王海有款962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赵永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