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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祥华、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祥华,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民终2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祥华,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营业执照注册号:411626699054491。经营场所:淮阳县西城区新民路中段。经营者:贾继友,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崇周,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鸣钟,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宋祥华因与被上诉人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宋祥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被上诉人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者贾继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崇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宋祥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双方协议中50500元包含满屋壁纸,一审认定属于赠送品不当,宋祥华壁纸装修花费22055元应有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承担;2、一审认定满屋壁纸属于赠送品,判决违反公平原则。被上诉人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答辩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宋祥华在上诉状中称壁纸不是赠送品不符合事实真相。因合同中并没有壁纸一项,是在宋祥华的多次要求下,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答应在宋祥华把所有装修款支付完毕后才赠送其壁纸,本案宋祥华没有按合同要求向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支付款项,故,也不存在赠送壁纸之事。宋祥华自己未和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进行任何沟通,私自贴壁纸,其后果应由宋祥华承担完全责任。2、宋祥华在合同之外要求新增加沙发背景墙,价值3500元,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已按其要求进行了施工,一审未支持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的该项请求,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本着案结事了的态度,没有提起上诉,即使壁纸属于赠送事项,那么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为宋祥华增加的沙发背景墙的价值也已超过了赠送壁纸的价值。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维持。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宋祥华偿还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装修工程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宋祥华负担。宋祥华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判令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给付宋祥华壁纸款、二次粉刷及油漆款、维修排线款共计26715元;2、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赔偿宋祥华玻璃;3、反诉费由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1日,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与宋祥华签订了名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为“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宋祥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1.7工程款和报价单(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万整已付,总价50500,金额大写:伍万零伍佰。……。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开工三日前,工程款支付比率为60%,应支付金额30300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工程进度过半,工程款支付比率为35%,应支付金额为17675元;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比率5%,应支付金额为2525元。11.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杠白茬收口,即为工程过半。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3、若客户自愿把工程款交于个人,或托个人帮着代购建材,出现的经济损失,质量问题,售后承担等问题,与公司无关。甲方(签字):宋祥华,2016年7月21日;乙方(盖章):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贾继友,2016年7月21日。”另查明:2016年7月21日,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与宋祥华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就具体装修项目、数量及单项造价,双方又进一步签订了“千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装装修参考价”,内容为“工程地址:……,业主姓名:宋祥华,设计师:王英,装修项目,单位,单价,数量,主要材料及工艺。二、客厅,餐厅,走廊,墙面工程,吊顶工程:涂刷洁面剂、立邦净味皓白水性内墙漆(顶面)、立邦净味皓白水性内墙漆(墙面)、客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造型顶、餐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造型顶、客餐厅红木中式线条及客餐厅石膏顶角线;三、主卧室:涂刷洁面剂、立邦净味皓白水性内墙漆(顶面)、立邦净味皓白水性内墙漆(墙面)、卧室石膏顶角线;四、两个次卧室:涂刷洁面剂、立邦净味皓白水性内墙漆(顶面)、立邦净味皓白水性内墙漆(墙面);五、阳台涂刷洁面剂、立邦净味皓白水性内墙漆(顶面)、立邦净味皓白水性内墙漆(墙面);六、木制品:电视背景墙、入户鞋柜及上面屏风、餐厅拐角柜、主卧室1衣柜、次卧室2衣柜、混油工艺、拉手铰链及三个卧室包空调口;七、其他综合:……。甲方签字:宋祥华,2016年7月21日,乙方(盖章):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宋祥华在末尾处书写了“满屋壁纸”,宋祥华反诉称“满屋壁纸”是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应尽主合同义务,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辩称不是其必尽合同义务,而是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在宋祥华主动要求才能赠与的项目。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与宋祥华签订了名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该合同未违背法律规定,法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由于合同未对具体装修项目、数量及单项造价约定明确,双方又补充签订了“千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装装修参考价”,“千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装装修参考价”是对合同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确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宋祥华辩称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未按照合同第十一条中的11.2.款完成水、电管线铺设,故不应进行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因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参考价”约定及交易习惯,水、电管线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故对宋祥华辩称不予采信。宋祥华辩称工程未经过验收,故不应支付下余工程款,因宋祥华在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已经完成全部施工后,在未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宋祥华又重新对墙体进行了喷漆,在宋祥华对墙体进行喷漆前,视为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对宋祥华已经完成了交付,宋祥华自行喷漆应自行承担后果,故对宋祥华辩称不予采信。宋祥华应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已经给付工程款32000元,下余工程款18500元应继续支付给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要求宋祥华支付3500元沙发背景墙施工费用,因沙发背景墙不在双方书面约定范围,且宋祥华不予认可,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亦未提交进一步证据佐证其诉请,故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待其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宋祥华反诉称,其在“千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装装修参考价”尾部书写的“满墙壁纸”属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必须履行的装修项目,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辩称该项目属于双方约定的附条件赠送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宋祥华与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双方未对“满墙壁纸”的造价、质量及款式进行约定,视为双方约定不明确,法院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对宋祥华要求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支付张贴壁纸花费2205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宋祥华诉称由于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喷漆失误,导致宋祥华再次喷漆花费4360元,因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不予认可,且宋祥华未提交证据佐证该花费与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宋祥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宋祥华诉称由于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排线不合格导致重新排线花费300元及赔偿玻璃,因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不予认可,且宋祥华未提交证据佐证该花费及玻璃损失与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宋祥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本诉被告宋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本诉原告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装修款18500元。二、驳回本诉原告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宋祥华的诉讼请求。上列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义务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本诉被告宋祥华负担130元、本诉原告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负担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反诉原告宋祥华负担。二审中,宋祥华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证明目的:壁纸款在总价款内,壁纸非赠送,是在装修范围内,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并未装修壁纸,显然合同没有完工,宋祥华自行贴壁纸,所以壁纸款应由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支付。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的质证意见为:1、证人和宋祥华是朋友关系,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属实;2、证人说签订合同时在场不属实,因为连壁纸签字是谁签的都记不清了,壁纸签字是宋祥华签的,说是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经营者贾继友的配偶所签不属实。3、证人说未刷乳胶漆,进行了壁纸代替是谎话,因为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为宋祥华刷了乳胶漆,可以进行现场检测;证人证言是伪证,要求其承担作伪证的责任。证人孙某所说“一开始说用乳胶漆,后来经宋祥华协调用壁纸,人家就同意装壁纸了,但是没说送壁纸”,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二审双方争执焦点:1、双方协议中50500元是否包含满屋壁纸;2、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应否承担宋祥华壁纸装修花费22055元。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与宋祥华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千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装装修参考价”,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基装装修参考价中,包含立邦漆在内,工程总造价打折后为51390元,双方商定为合同约定的50500元。从基装装修参考价内容看,50500元含立邦漆,没有显示含有壁纸。且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已实际完成施工,粉刷了立邦漆。故不能认定双方协议中50500元包含满屋壁纸。宋祥华主张合同约定以壁纸替换了乳胶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故也无法认定宋祥华在“千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装装修参考价”尾部书写的“满屋壁纸”属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必须履行的装修项目,淮阳县千百艺装饰设计工作室不应支付宋祥华自行张贴壁纸花费22055元。综上所述,上诉人宋祥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由上诉人宋祥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水安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秦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星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