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小珍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珍,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珍,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洞庭村园艺组,身份证号码:430611197004251565。被执行人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常山路17号。法定代表人潘迪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珍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223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