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马德全、马德华、马金萍、冶新萍、马金林、金玉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马德全,金玉梅,马金林,冶新萍,马德华,马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丘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德全,男,1957年7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金玉梅,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金林,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冶新萍,女,1970年4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德华,男,1958年9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金萍,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身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德全、金玉梅、马金林、冶新萍、马德华、马金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逍宇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