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莱阳市鹏程交电商场与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鹏程交电商场,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4907号原告:莱阳市鹏程交电商场法定代表人:李洪鹏,该商场经理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原告莱阳市鹏程交电商场诉被告海阳望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33600元,并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与原告签订361台电视,原告货到后因房间不足只使用240台,原告开具240台发票给被告,被告多次答应付款都未付。2014年12月31日货款到期后,被告还欠原告333600元。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认为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阳市鹏程交电商场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152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