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10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敏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0665号原告:陈敏,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岭市,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晓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503786353)。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511-1。代表人:李志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艳君,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更钦,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敏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计2383元,鉴定费5280元,合计7663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