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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贵喜与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喜,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483号原告:余贵喜,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刚,河南公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琦,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余贵喜与被告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贵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琦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间届满后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余贵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9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8日,被告以承包工程需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9000元,被告许诺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半年内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程琦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程琦于2013年以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余贵喜借款159000元,经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于2015年3月8日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款159000元的欠条,现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余贵喜与被告程琦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贵喜偿还借款159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被告程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承友审 判 员  孙治国人民陪审员  罗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闵远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