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纪宏与镇江市和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贾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纪宏,镇江市和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贾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034号原告:孙纪宏,男,194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志,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镇江被告:镇江市和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镇大东村。法定代表人:王自运,该单位总经理。被告:贾建国,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镇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镇江市正东路35号。负责人:杨光。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纪宏诉被告镇江市和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贾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8日原告孙纪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纪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纪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