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晓敏、杨根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敏,杨根宝,杨晓燕,钱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陶晓敏,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杨根宝,女,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杨晓燕,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钱云华,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民终2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云华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泽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