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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韩述玲与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述玲,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窦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55号原告:韩述玲,女,1961年8月22日出生,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委托代理人:范垂勇,系大连瓦房店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3号。负责人李忠堂,系公司经理。被告:窦卫,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瓦房店市。原告韩述玲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窦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韩述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静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