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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翔、徐余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翔,徐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吴翔,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徐余良,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吴翔与徐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翔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徐余良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余良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吴翔案款35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38元,执行费43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翔如发现被执行人徐余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