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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XX康、余进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康,余进书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693号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395号。法定代表人:易达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康,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余进书,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康、余进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5元,减半收取1782.5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