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刘国见、邵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负责人:周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国见,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邵明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见、邵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万源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明富的银行存款7123.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