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60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6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骄,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日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内广园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5.8mg/100mL。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榕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