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神安权与宁雨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安权,宁雨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1012号原告:神安权,男,1945年5月20日生,汉族,乡村医生,现住广西横县。被告:宁雨宁,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横县。原告神安权与被告宁雨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雨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神安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场地租金5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从2016年7月1日起计至还清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8月18日至2018月8月17日,每年租金为10万元每季末的17日下一季度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违反诚信原则,拖欠原告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租金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于2016年3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拖欠的租金5万,逾期则按日支付欠款的1‰的利息,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宁雨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以神安权为出租方(甲方)、宁雨宁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房产位于横州镇长安路178号临街铺面一间及其屋后场地(约80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作为瓷砖经营及仓库场地,租赁期限从2015年8月18日至2018月8月17日,每年租金为10万元,每季末的17日支付下一季度租金25000元,逾期交纳租金,则每一天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因宁雨宁不按合同约交纳租金,于2016年3月13日向神安权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人宁雨宁现欠神安权5万元整,定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如超过2016年6月30日不还清,每超一天则另加收欠款的千分之一利息。之后,宁雨宁仍分文未付神安权。本院认为,神安权与宁雨宁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宁雨宁拖欠神安权租金5万后又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还清,如逾期则按每日支付千分之一利息亦低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交纳租金所应支付的滞纳金,但宁雨宁仍未按承诺支付拖欠的租金,已构成违约,故神安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雨宁支付原告神安权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的房屋场地租金5万元。二、被告宁雨宁支付原告神安权迟延履行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从2016年7月1日起计至还清时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93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被告宁雨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锦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灿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