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72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5月21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生,住襄城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郭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