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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如文、朱勤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文,朱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680号申请执行人王如文,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朱勤胜,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如文与被执行人朱勤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赔偿款102833.72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勤胜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勤胜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夏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