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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保令2号申请人:王某1,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惠,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彭州市。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某1称,被申请人婚后常无故打骂申请人。从2013年8月开始,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次报警处理,但被申请人仍不知悔改。2017年4月,申请人向��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后,被申请人又多次殴打申请人,并到申请人的娘家找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多次打骂,致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母、姐姐一家只有外住宾馆,不敢回家。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申请人父母、姐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以来,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申请人的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并且被申请人还到申请人的娘家对申请人的父母进行打骂,致申请人的父母、姐姐不敢在家居住,四处进行躲避。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王某1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1及申请人王某1的父母王某2、黄某和姐姐王某3。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祝增巧审判员  阳友利人民陪审���肖正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