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与被告金长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金长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84-1号原告:王红,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金长标,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金长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审 判 长 陈 安人民陪审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金先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