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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号中关村科技城*****号。被执行人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结古镇格萨拉贡*号。本院执行的淄博兴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玉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