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邢龙与孔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龙,孔凡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886号原告:邢龙,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凡珍,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龙与被告孔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原告邢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邢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贤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