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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邢龙与孔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龙,孔凡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886号原告:邢龙,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凡珍,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龙与被告孔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原告邢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邢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贤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