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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赖辉与被告何志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辉,何志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952号之一原告:赖辉,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轩,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辉,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辉与被告何志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赖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赖辉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