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任立超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立超,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住青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决定逮捕,2017年5月22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立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立超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立超脱逃,本院于2014年1月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被告人任立超重新归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任立超无驾驶资格驾驶鲁C×××××号轿车沿临朐县城秦池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马家庄村附近,与停在路边的孙某的鲁V×××××号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立超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任立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8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任立超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3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立超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等,证人杨某、孙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立超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任立超应予刑罚。被告人任立超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从重处罚。被告人任立超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任立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立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