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旭龙与新密市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旭龙,新密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6行初14号原告:范旭龙,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锋,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新密市公安局,地址新密市密新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军,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华,男,新密市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颖,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旭龙诉被告新密市公安局撤销收容教育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旭龙于2017年5月25日以诉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旭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旭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旭龙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王新生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哲 来源: